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要求

时间:2016-07-18 作者 :admin
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,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、瓦斯涌出量、自然发火倾向、回采速度、矿山压力,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、厚度、倾角等因素,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,并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.
(二)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.
(三)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 (出口),必须加强支护.
(四)回收煤柱时,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、设备配套、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.
(五)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,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,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.
(六)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,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.
(七)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 (窗)等控风设施.
(八)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,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.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:
(一)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 3立方米/ min 的高瓦斯矿井.
(二)倾角大于 8° 的煤层.
(三)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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